(2017)甘052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建生与许建明、邓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生,许建明,邓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753号原告:张建生,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城关镇邓家堡村二组71号。被告:许建明,男,汉族,1987年5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龙台乡腰庄村源森山庄冷水鱼(最南面一家)。被告:邓利军,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城关镇邓家堡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生诉被告许建明、邓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生撤回对被告许建明、邓利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张建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进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杜永娟书 记 员 郭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