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纪树波、王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树波,王兵,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纪树波,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兵,男,17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萍,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树波与被执行人王兵、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兵、李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树波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纪树波申请执行标的39609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