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力与被执行人王瑞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力,王瑞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19号申请执行人:陈力,男,生于1967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瑞秋,女,生于1969年6月2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陈力与王瑞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洪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