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69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淑云,女,1970年3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道沟乡横河子村锥山沟里*号。身份证号码:1326291970********。委托代理人李杰,女,1965年5月12日生,满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身份证号码:1326291965********。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