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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志超、石家庄高新区金凯汽车美容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超,石家庄高新区金凯汽车美容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赵志超,男,汉族,1996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委托代理人:雷浩,男,汉族1989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被执行人:石家庄高新区金凯汽车美容店,经营场所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东城国际5号楼一层,注册号130101600054839。经营者:张凯凯,男,该公司总经理,住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赵志超与石家庄高新区金凯汽车美容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雷浩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雷浩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赵志超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