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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市华中包装公司,王瑞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大道45号。法定代表人:盛文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光谷大道当代国际花园6A1-401。法定代表人:江福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咸宁市华中包装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瑞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瑞堂,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市华中包装公司、王瑞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市华中包装公司、王瑞堂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市华中包装公司、王瑞堂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607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四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