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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晶晶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晶,张丽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879号原告王晶晶,女,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东关南路住宅小区。被告:张丽坤,基本情况不详。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李真,该行行长。原告王晶晶与被告张丽坤、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晶晶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晶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晶晶负担。审判员  郝辰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