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3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化工二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化工二厂,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福利木器包装箱厂,天津市元通针织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3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23969461-4。法定代表人张旭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化工二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韩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0385745-3。法定代表人吕宝柱,厂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福利木器包装箱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大桥西,组织机构代码:10385733-0。法定代表人高国林,厂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元通针织服装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桥西,组织机构代码:103686926-X。法定代表人门前树,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化工二��、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福利木器包装箱厂、天津市元通针织服装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