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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喜辉与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辉,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389号原告:王喜辉,男,1964年8月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纪芳,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铁力市。原告王喜辉与被告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喜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辉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喜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喜辉负担。审 判 长  王 蕊人民陪审员  温丛林人民陪审员  佟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