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喜辉与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辉,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389号原告:王喜辉,男,1964年8月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纪芳,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铁力市。原告王喜辉与被告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喜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辉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喜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喜辉负担。审 判 长 王 蕊人民陪审员 温丛林人民陪审员 佟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