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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昆明万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万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1134号原告:昆明万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川区老干沟廉租房D区*幢*单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78554936A。法定代表人:王万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超,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强,男,1978年2月22日生,住昆明市东川区。原告昆明万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昆明万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万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万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昆明万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