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荔县世纪彩钢厂与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世纪彩钢厂,陈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世纪彩钢厂,住所地大荔县。负责人:李涛,系该公司经营者。委托执行代理人:杨明智,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小龙,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大荔县世纪彩钢厂与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429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1800元、诉讼费423元、执行费23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小龙私下给付申请人8000元、并缴纳执行费234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涛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大荔县世纪彩钢厂偿还14180元及诉讼费423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