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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文生与郑达金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生,郑达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生,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郑达金,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陈文生与被执行人郑达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渝0238民初2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文生于2017年2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17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名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合议庭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38执1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训固审判员  张万卿审判员  李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