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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608号原告:宋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城县。委托代理人:于某,男,1966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宁城县。被告:姜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送达费40.0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穆国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文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