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608号原告:宋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城县。委托代理人:于某,男,1966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宁城县。被告:姜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送达费40.0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穆国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文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