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琼、陈银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琼,陈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815号申请执行人:王琼,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陈银萍。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1执681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银萍名下的存款1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春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