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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金寿、朱祖胜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寿,朱祖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4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金寿,绰号“唐三”,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威远县人。2005年4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3月1日被抓获,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被告人朱祖胜,绰号“朱大”,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3月1日被抓获,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威检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金寿、朱祖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金寿、朱祖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底被告人唐金寿、朱祖胜多次窜至川威集团成渝钒钛科技公司,采用翻围墙的方式,将公司的废铁盗窃出来,并用布遮掩。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唐金寿、朱祖胜在销赃途中被挡获。经称重,被盗废铁2217公斤,涉案价格1995.30元。另查明,被告人唐金寿2005年4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金寿、朱祖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威远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田某某、魏某某、毛某、陈某某、王某某、廖某某、龙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及盗窃物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威远县人民法院(2010)威刑初第32号刑事判决书、抓获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唐金寿、朱祖胜的多次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认定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金寿、朱祖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金寿、朱祖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金寿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金寿、朱祖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物品已起获,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的相关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唐金寿、朱祖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金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祖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废铁,发还川威集团成渝钒钛科技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廖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莉附有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