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姜风龙与黄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风龙,黄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581号原告:姜风龙,男,1973年9月15日生,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7年3月16日生,四川省金堂县人,住址同上,被告:黄锦文,男,1981年9月23日生,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66号。负责人:傅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姜风龙与被告黄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姜风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风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龚建美人民陪审员 张剑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丽英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0502民初1581号原告:姜风龙,男,1973年9月15日生,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中大道24号1单元101号,身份证号码:360502197309153616。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7年3月16日生,四川省金堂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10121197703166461。被告:黄锦文,男,1981年9月23日生,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冶金高级技术学院宿舍(河下镇),身份证号码:362228198109230035。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66号。负责人:傅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姜风龙与被告黄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姜风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风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张丽霞人民陪审员龚建美人民陪审员张剑博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廖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