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甫与陈书浩、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甫,陈书浩,徐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823号原告张甫,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书浩,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徐利,女,成年人,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甫与被告陈书浩、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书浩所有的豫Q×××××起亚牌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豫Q×××××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保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