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恢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彭某某、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恢794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1950年10月27日生。被执行人彭某,男,1963年5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彭某某申请执行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彭某达成和解协议,现彭某某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勇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