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瑞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树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树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3739号原告:北京瑞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号13层。法定代表人:高哲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1972年8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被告:宁树园,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本市。原告北京瑞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树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宿云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瑞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被告宁树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瑞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自200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179.88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为本市东城区×××号房屋的产权人。2004年8月,原、被告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交纳当年物业费。但被告自200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交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宁树园辩称:对于欠费期间以及欠费标准认可,但是由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违反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门禁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没有一套是正常启用的;小区内绿化不达标,环境卫生脏乱差;小区内存在违规搭建,私自圈地的现象,原告不予管理;车辆随意停放,原告不进行管理。原告方怠于收取物业费,被告至今没有收到原告催缴物业费的通知,原告现在要求2005年至2016年的物业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宁树园系本市东城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建筑面积41.18平方米)的产权人。2004年8月7日,被告宁树园与原告签订《×××小区(6#~11#楼)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人民币计算;垃圾清运费每年每户30元;公共照明费每年每户12元;合同有效期为2004年8月7日至2005年8月6日。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0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共计3179.88元。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针对被告以诉讼时效为其抗辩意见,原告提供了追缴被告物业费的2005至2016年的催费单。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另查,原、被告签订的《×××小区(6#~11#楼)物业服务协议》在2005年8月期满后未再续签新的合同。上述事实,有《×××小区(6#~11#楼)物业服务协议》,准住证,业主登记表,房屋档案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居住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原、被告双方为此签订了《×××小区(6#~11#楼)物业服务协议》。双方虽在该合同到期后没有再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原告一直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交纳相关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称诉讼时效一节,因原告提供了向被告催缴物业费的催费单,且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树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瑞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OO五年九月一日至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人民币三千一百七十九元八角八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宁树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宿云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倩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