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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6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潘光超、孙传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光超,孙传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6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光超,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孙传有,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执行人潘光超与被执行人孙传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鲁1103执6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孙传有所有的鲁L×××××号牌江铃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传有所有的车辆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传有所有的鲁L×××××号牌江铃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