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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侯惠敏、北京市京师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惠敏,北京市京师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876号申请人:侯惠敏,女,193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申请人:北京市京师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3-218号。法定代表人:张元国,董事长。侯惠敏与北京市京师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惠敏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侯惠敏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惠敏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市京师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晴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