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鞠文龙与北京蓝天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文龙,北京蓝天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198号原告:鞠文龙,男,1988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蓝天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槐树巷甲3号6号楼3层25号。法定代表人:敖扬原告鞠文龙与被告北京蓝天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鞠文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鞠文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圣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