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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严锦洪与熊新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严锦洪,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申请被执行人:熊新林,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18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新林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新林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333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阳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