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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886号原告黄先兴与被告康宗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兴,康宗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886号原告黄先兴,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康宗奇,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原告黄先兴与被告康宗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黄先兴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先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先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先兴负担。审判员  毕传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