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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全意诉被告劳动就业局人力资源市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426号原告王全意诉被告劳动就业局人力资源市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炳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雅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