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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正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8刑初541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正义,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正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伟、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正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日,被告人刘正义在鹿邑县博德路新生手抓鸡饭店饮酒后,驾驶豫P×××××小型轿车,行驶至杨园街与宋河街交叉口北阳光小区门口处,在车上睡着。因其驾驶的车辆影响了阳光小区的同行,群众报警。经检测:刘正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4.2mg/100ml.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正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正义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杨某、何某、林某证人证言,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含量测试单、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查获经过、视听资料、视频说明、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刘正义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对被告人刘正义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正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闫滨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