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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洪芝与齐园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芝,齐园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860号原告:王洪芝,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波,系栖霞众和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云,系栖霞翠屏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齐园君,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良,系山东弘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洪芝与被告齐园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齐园君不是适格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洪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清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