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洪芝与齐园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芝,齐园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860号原告:王洪芝,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波,系栖霞众和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云,系栖霞翠屏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齐园君,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良,系山东弘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洪芝与被告齐园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齐园君不是适格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洪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清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