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庞志佳伪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志佳
案由
伪证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506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志佳,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2009年4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1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志佳犯伪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7)津0117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志佳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庞志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志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庞志佳犯伪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庞志佳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庞志佳撤回上诉。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7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怡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