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世建与黄雅丽、邓习军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建,邓习军,黄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建,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邓习军,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雅丽,女,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建与被执行人邓习军、黄雅丽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7)陕0727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邓习军、黄雅丽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世建借款本息76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黄雅丽系国家公职人员,每月收入4200余元,系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从2017年9月起每月扣划2500元,直至执行款76万元、执行费1万元扣完为止。另查明,被执行人邓习军无固定职业,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将执行措施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韩继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居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