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守贤与陈新社、刘锁花、沁水县鑫龙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526号申请执行人王守贤与被执行人陈新社、刘锁花、沁水县鑫龙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守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525民初19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新社、刘锁花、沁水县鑫龙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17年6月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守贤本金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了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39元,执行费1441元被执行人已交纳,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晋0525执526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