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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青诉被告钟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钟方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985号原告:李青,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钟方群,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李青诉被告钟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青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青负担。审 判 员 陈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 艳书 记 员 李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