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帅某某、张某某、禄丰某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帅某某,禄丰某某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帅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生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中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中区。被执行人:禄丰某某矿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267726-5.法定代表人:帅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金山印象小区。张某某申请执行帅某某、张某某、禄丰某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175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帅某某、张某某下落不明,禄丰某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人张某某通报了执行情况,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并征询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已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