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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金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金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980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3642U。负责人:徐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斌,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伦,男,1991年6月4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李金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金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李金伦申领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李金伦归还欠款本金3940.47元、利息3876.72元(暂计至2017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76.06元,其他费用30元。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金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940.47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1日的利息为3876.72元,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76.06元、其他费用3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金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健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