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91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与陈建萍、严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陈建萍,严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69号。主要负责人:陈军,行长。被执行人:陈建萍,女,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严国华,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萍、严国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公证处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通崇证执字第8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通崇证执字第8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公证处作出的(2016)通崇证执字第8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季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