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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灵焕、刘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灵焕,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马灵焕,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岩,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马灵焕申请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灵焕于2017-4-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本人,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岩妻子张建新名下的财产,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2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