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守平与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平,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1872号原告:赵守平,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集中示范园区桑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1502MA2MX72E7K。法定代表人:盛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赵守平与被告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珍坊营销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皖1502民初1872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皖15民辖终7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守平到庭参加诉讼。绿珍坊营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守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10日,原告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被告处,自称是安徽绿珍坊有限公司的老总(公司大股东张洁)接待了原告一行,其向原告介绍公司正在进行一项“公司会员团购皇家御苑房屋”的业务,只要向公司交纳9000元即可成为公司会员,成为会员后9000元将分期返还,共计可返还15000元。同时,会员只要在向被告交纳10000元押金(该押金可于3个月内返还)后,就可以3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皇家御苑小区的房屋,并奖励10万元的购房押金且享受公司为会员垫付皇家御苑购房款的20%的首付款待遇。原告因急需购房,就以刷卡的方式向安徽绿珍坊有限公司交纳了9000元成为会员,随后又通过刷卡的方式向被告交纳了10000元的押金,并由被告出具了有其公司盖章的收据一份。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办理购房的相关事宜,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绿珍坊营销公司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单、转账记录及押金收据,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绿珍坊营销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0日,原告为购房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纳押金10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购房相关事宜未果,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押金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为原告办理购房相关事宜,继续占用原告押金没有依据,经原告主张后,被告应承担返还押金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占用押金期间的利息,原告诉请押金利息一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被告绿珍坊营销公司应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赵守平押金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赵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六安绿珍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窦阳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