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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袁惠、高某1等与张永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惠,高某1,高某2,张永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915号原告:袁惠,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张店区,系受害人高兰长之妻。原告:高某1。原告:高某2。法定代理人:袁惠,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张店区新村西路齐悦花园齐悦园18号楼2单元0902号,系原告高某1、高某2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廷绪,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淄博淄川律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被告:张永祥,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现住嘉祥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负责人:郝春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檬,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职工,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惠、高某1、高某2与被告张永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惠、高某1、高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袁惠、高某1、高某2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潘 丽代理书记员  贾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