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何玉良与王洁、何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良,王洁,何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559号原告:何玉良,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公园壹号安保人员。被告:王洁,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钢琴老师。被告:何宇,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无业。原告何玉良与被告王洁、何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何玉良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何玉良负担。审 判 员 樊雨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运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