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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何玉良与王洁、何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良,王洁,何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559号原告:何玉良,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公园壹号安保人员。被告:王洁,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钢琴老师。被告:何宇,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无业。原告何玉良与被告王洁、何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何玉良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何玉良负担。审 判 员  樊雨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运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