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盖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盖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2016年11月28日因赌博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监视居住。辩护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某某及其辩护人于东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柳某某通过微信同盖某某相识,2016年11月1日晚上,柳某某邀请盖某某次日13时一同打麻将,盖某某同意。后柳某某告知李某某、郑某某来了个“大先生”,要求他们次日上午在棋牌室见面商量赢“大先生”钱。11月2日上午,李某某、郑某某来到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碧峰家园二期4号楼1单元102室柳某某的棋牌室,三人商量用手势、暗语等方式赢取盖某某钱款,所赢钱款三人按标准分配。当日13时许,四人开始打麻将,盖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每人拿出10000.00元交给柳某某作为赌资并换取相应筹码,柳某某也换取了10000.00元筹码。在打麻将过程中,盖某某发现柳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合伙骗其钱财,便到厨房拿菜刀威胁三人并索要现金。后被告人盖某某将柳某某、李某某、郑某某赌资合计25000.00元拿走。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证人证言;2、被害人李某某、郑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抢走赌资合计250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盖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提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其辩护人于东兴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李某某、郑某某及柳某某具有严重过错。2、被告人所抢劫的对象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与抢劫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内容和社会危害性具有明显不同,足以见得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应该予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强烈的悔罪态度,并积极退赃,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综上,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柳某某通过微信同盖某某相识。2016年11月1日晚上,柳某某邀请盖某某次日13时一同打麻将,盖某某同意。后柳某某告知李某某、郑某某约了个“大先生”,要求她们次日上午在棋牌室见面商量赢“大先生”钱。11月2日上午,李某某、郑某某来到位于本市双桥区碧峰家园二期4号楼1单元102室柳某某的棋牌室,三人商量用手势、暗语等方式赢取盖某某钱款,所赢钱款三人按标准分配。同日13时许,四人开始打麻将,盖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每人拿出10000.00元交给柳某某作为赌资并换取相应筹码,柳某某也换取了10000.00元筹码。在打麻将过程中,盖某某发现柳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合伙骗其钱财,便到厨房拿菜刀威胁三人并索要现金。后被告人盖某某将柳某某、李某某、郑某某赌资合计25000.00元拿走。案发后,被告人盖某某已将涉案款项35000.00元退缴至侦查机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我之前在微信附近的人里面与一名叫“茫然”的女子互相加了微信,通过聊天她说她在碧峰家园二期四号楼1单元1楼开了一间棋牌室,她有几次约我去她那里打麻将。但是我因为很忙都拒绝了,2016年11月1日晚,“茫然”约我第二天到她的棋牌室玩麻将,我同意了。但是我下午有空才能去玩。我问她玩多大的麻将,她说五六百元大小的麻将入一万块钱的锅,我就同意了。第二天下午13时许,我就自己去了“茫然”的棋牌室,我去的时候见到了“茫然”还有她找的两名女子,“茫然”说玩五六百的入一万块钱的锅,我就把我拿的一万块钱给了“茫然”,另外两名女子也分别拿出了一万块钱给了“茫然”,我没注意“茫然”是否拿出钱和我们的钱放在一起入锅的。因为她是棋牌室的老板拿不拿现金入锅也无所谓。总之我们知道她是拿一万块钱入锅的。后来“茫然”给我们分发了筹码和扑克牌,作为代替现金的凭证,一个筹码代表500元人民币,一张扑克代表100元人民币,我们每人分发了16个筹码,20张扑克牌,总共合计代一万块钱现金。之后,我们就开始打麻将了。玩五六百元大小的麻将。后来在玩的过程中我发现那名岁数偏大的身材偏胖的妇女给“茫然”上牌,另外那名身材偏瘦的女子和我说话吸引我注意力打掩护,我就知道她们是在合伙串通一起做我,所以我就不玩了。当时我发现她们做我,我就从椅子上站了起来,把那名身材偏胖的中年妇女的收给摁住了,我就把她的麻将牌掀开了,抓住她们做我的证据,我很生气大声骂她们,然后我就冲出了门,“茫然”跟着我出来了,对方那两名女子就把门关上了,我从“茫然”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就要进屋,但是门已经被那两名女子关上了,我就用脚使劲踹门,后来门开了。我进去之后,就把手里拿的菜刀放到了麻将机上,我就问她们三个承不承认合起伙做我,她们三个人就承认了,我就跟她们说让她们每个人拿出五万块钱,不拿就按照江湖规矩剁手指头,她们求我说没有那么多钱,要是有钱也不至于干这个。我说那就一人两万块钱,她们还是说没有钱。那名身材偏瘦的女子说要打电话向家里要钱,那个身材偏胖的女子就拿了一个手机递给了那名身材偏瘦的女子,我就说不行不许打电话,那名身材偏胖的女子和我说实在没有钱,如果我要钱就把她们入锅的赌资钱让我拿走,我就同意了。然后“茫然”就把先前放在电视柜里的三万块钱赌资钱拿了出来(其中有我的一万块钱)放到了桌子上,那名身材偏胖的中年女子就把这些钱都放进了我的包里,我背着包就走了。2、证人柳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柳某某通过微信同盖某某相识,2016年11月1日晚上,柳某某邀请盖某某次日13时一同打麻将,盖某某同意。后柳某某告知李某某、郑某某来了个“大先生”,要求他们次日上午在棋牌室见面商量赢“大先生”钱。11月2日上午,李某某、郑某某来到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碧峰家园二期4号楼1单元102室柳某某的棋牌室,三人商量用手势、暗语等方式赢取盖某某钱款,所赢钱款三人按标准分配。当日13时许,四人开始打麻将,盖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每人拿出10000.00元交给柳某某作为赌资并换取相应筹码,柳某某也换取了10000.00元筹码。在打麻将过程中,盖某某发现柳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合伙骗其钱财,便到厨房拿菜刀威胁三人并索要现金。后被告人盖某某将柳某某、李某某、郑某某赌资合计25000.00元拿走。3、检查证、检查笔录,2016年11月20日19时25分许,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依法对承德市双桥区碧峰家园二期4号楼1单元102室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承德市双桥区碧峰家园二期4号楼1单元102室内有三台自动麻将机,一台位于客厅中央,一台位于书房内,一台位于卧室内,卧室门为白色木门,在卧室门外侧下方有两处破损,在厨房内有一把“旺麻字”牌菜刀。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将盖某某作案用菜刀予以扣押。5、菜刀,盖某某作案用的工具。6、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盖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到案过程。7、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实盖某某、柳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因此次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手持菜刀相胁迫,强行抢走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柳某某、李某某及郑某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盖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邓立靖人民陪审员 焉有勤人民陪审员 薛 新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