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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炳彪申请执行魏建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彪,魏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李炳彪,男,汉族,住岳池县大石乡。被执行人魏建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北城乡。李炳彪申请执行魏建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川16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炳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魏建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