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6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亮与黄荣建、重庆大建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黄荣建,重庆大建房屋销售有限公司,黄旭,胡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879号原告:何亮,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黄荣建,男,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大建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旭,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胡嫡,女,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何亮诉被告黄荣建、重庆大建房屋销售有限公司、黄荣利、黄旭、胡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何亮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何亮无正当理由拒缴案件受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