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功锋诉夏津县双庙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功锋,夏津县双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2098号原告:许功锋,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夏津县双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范文静,职务:镇长。原告许功锋与被告夏津县双庙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功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津县双庙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功锋撤回对被告夏津县双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功锋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