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金平与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平,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92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平,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根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金平与被执行人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6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9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根廷已批拘留,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其进行拘留。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执行财产,经对申请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金亮审判员 魏晓宁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博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