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明龙与石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龙,石骥,田卫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99号申请人:王明龙,男,1989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石骥,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田卫庆,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明龙与被申请人石骥、田卫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黑1181财保50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石骥、田卫庆的工资帐户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明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原担保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原担保物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明龙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建筑面积78.58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