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春米与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米,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402号原告:蔡春米,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学云,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41229256。法定代表人:施克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琪,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米诉被告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春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春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蔡春米负担。审判员 刘庆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