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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国明与朱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明,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336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明,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朱锋,男,1989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国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锋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20民初1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寅飞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