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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长喜与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喜,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马长喜,男,汉族,1958年4月18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戚兆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长喜与被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9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39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报财产。2、已在本地淮水安澜曝光执行版块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执行过程中,经上门查找,被执行人已停产,无人办公,未能找到法定代表人戚兆群的下落。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厦砼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9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王惠芹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