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产士工艺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产士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118390-0。法定代表人宋述谦,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青岛产士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4397534-3。法定代表人朴京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产士工艺品有限公司社保行政处理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城人社监理决字[2016]第0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已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并立案执行,本次系重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执1411号案件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蔡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洪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