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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蔡英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312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主要负责人:李耀东,该银行行长。被申请人:蔡英,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申请人蔡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蔡英银行存款104024.60元的或者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出具保证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英银行存款104024.60或者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秦 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