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蔡东盛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东盛,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549号原告:蔡东盛,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X09172319F。法定代表人:蔡祖明。原告蔡东盛诉被告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书面通知原告在2017年8月22日14时30分开庭。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文君 搜索“”